一、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为切实贯彻《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宣城市水利局水土保持中心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10-11月23日征求各县市区水利局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并提交宣城市水利局法制科核查通过。
三、《指导意见》的起草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
四、《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1、关于审查审批要求。一是自2019年以来,部省遥感查处了大量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为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项目的方案质量都比较差,二是自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放开以后,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不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本次指导意见从9个方面提出了从严审查审批的要求,目的是提高审批质量。
2、关于规范程序管理方面。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办水保〔2020〕160号和办水保〔2020〕235号对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审批管理、验收报备、验收核查和信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