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乡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7-02-08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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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宣城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日且无异议后,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区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审批结果抄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7天。
临时救助金额在8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要求将审批决定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及困难情况拨付一定数量的委托审批临时救助资金。
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户建立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