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1.学习借鉴苏浙做法
为精准对标沪苏浙,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2021年3月8日至11日,我省自然资源厅成立考察组赴苏浙学习考察用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等自然资源管理经验。通过学习考察了解,江苏省政府于2020年5月10日印发《江苏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 40号) ,将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赋予省级政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从2013开始将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用地审批权,以委托方式率先下放给绍兴市柯桥区,之后不断扩面,至2020年10月,浙江全省90个市、县(市、区)省级用地审批权全部下放。用地审批权下放后,浙江省各市、县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普遍提速超50%,部分市、县提速达70%以上。
2.我省已具备委托用地审批权条件
自2020年3月1日承接国务院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以来,我省建设用地审批质效得到较大程度提升,在2021年初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的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我省处于全国8个委托试点审批省市的中等水平。同时,我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关于明确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类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格式文本》等文件,并组织开展了用地审批质效提升行动,完善了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全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得到提高,已具备委托用地审批权条件。
3.贯彻落实全省土地要素保障专题会议要求
2021年4月14日,省长王清宪主持召开全省土地要素保障专题会议,决定将省政府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给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监管,防范法律风险,确保用地审批依法高效。为贯彻落实全省土地要素保障专题会议精神,我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参照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并借鉴江浙等省份做法,起草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代拟稿)》。5月14日,副省长周喜安主持召开分管领域重点工作调度会,对代拟稿进行专题研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送审稿)》报省政府。6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强调依法依规将由省政府审批的有关用地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政府批准,是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要强化培训和监管,确保受委托市、县(市)政府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实现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7月5日,省政府正式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重点内容
1.委托下放主要内容
《决定》将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赋子省级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权,委托给16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巢湖市、界首市、天长市、明光市、无为市、广德市、宁国市、桐城市、潜山市等9个县级市和省直管宿松县人民政府行使。
委托审批内容包括:(1)分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即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2)分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即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2.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与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衔接。我省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事项,即委托审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授权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按照国务院规定不得委托下放。合肥、准北、淮南、马鞍山市属于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审批事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现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也不得下放,上述4个市所辖县的用地审批事项由省政府委托给设区市政府批准。如国务院将上述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批权调整由省级政府行使,相应的用地审批权按照本决定委托范围自动实施,即由省政府委托设区市政府批准。
(2)关于用地报批费用的缴纳方式。用地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目前,省级用地审批事项,在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报请省政府用地审批前,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缴费通知,再由各市、县政府按照标准就地缴入国库。《决定》将省级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后,将结合实际,相应的报批费用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缴费通知,在报市、县政府审批用地前,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就地缴入国库。
三、监督保障
为强化监管,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决定》明确省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牢国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市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查事项进行再委托。
省自然资源厅对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将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
四、施行时间
《决定》明确,本决定自7月5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的用地审批事项继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出台意义
1.下放用地审批权旨在落实改革精神
下放用地审批权,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质效、保障项目及时落地,促进用地保障能力的提高,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下放用地审批权旨在压实责任
《决定》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委托下放,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没有改变。《决定》并未对用地审批的标准要求“松绑”,用地审批仍然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空间用途管制的约束下进行。实质上是进一步压实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适应改革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开展用地审批。
3.下放用地审批权旨在提升管理水平
用地审批权的委托下放在赋予市、县(市)更多用地自主权的同时,倒逼市、县(市)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不断学习研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要加强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建设,提升用地审批业务能力,提高土地管理总体水平。
4.下放用地审批权旨在增强监管力度
下放用地审批权,意味着我省对用地审批的监管将更加严格,绝不是“一放了之”。《决定》从多个方面对受委托的市员县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要求,确保下放用地审批权既“接得住”,也要“管的好”。对于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市、县(市),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的用地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