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 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
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安 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 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公开公正。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 公开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因地制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
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 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 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 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 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 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 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 级或D 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请确有困 难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地要加强 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 范围。
四、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 统筹安排。到户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 2 万元,
修缮加固户均 0.6 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五、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属于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要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各地要积极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 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 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 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六、管理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 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扶贫)、 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 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 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严格执行《住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 号),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建立改造房屋工程量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 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
3.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各地要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 紧抓镇村业务人员培训,业务培训要覆盖到村两委。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逐户开展危 房改造对象房屋等级鉴定工作,确保危房鉴定准确,不落一户。各地要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 发放到户,引导选择低成本改造方式。
4. 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工程清单、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市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核。
5.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加强 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 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6. 加强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 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农村危房 改造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 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录入 的审核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 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参照农村危房 改造“一户一档”台账管理。
(二)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 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 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 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 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单纯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 单纯的“刷白墙”现象。
2. 防止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滞留。加快资金拨 付、使用进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 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 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 竣工验收后 30 日,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3. 严肃查处套取冒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
各地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 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纪检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强化保障措施
1. 落实部门职责。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 工作实行市负总责,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 推进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 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 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 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 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2. 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积极推
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要充分发挥防止 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 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 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3.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