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23M/201703-00005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第一季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情况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日期: | 2017-03-23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23M/201703-00005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第一季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情况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日期: | 2017-03-23 |
(宣区政办〔20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宣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宣州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奖”)评审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宣州区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区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区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区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区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区科技奖是宣州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科技奖励办”),负责区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奖金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区科技奖分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奖金用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每次评出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6项。
技术合作奖分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每次评出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名。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开展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省内领先水平的;
(四)对全区重点行业的发展,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新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项目
⑴属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⑵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⑶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或区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⑴在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⑵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⑶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技术稳定、已创造经济效益,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⑴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⑵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⑶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水平。取得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其它类奖项。
(四)社会公益项目
⑴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内有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⑵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内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⑶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水平,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并取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区技术合作奖授予以下人员、组织:
(一)在我区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区外人员或组织;
(二)与我区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区外人员或组织;
(三)促进我区与区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组织。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2个。综合性重大科技项目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区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区科技奖的申报工作;
(二)提出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核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处理区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科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组;
(二)审定评审原则和程序;
(三)评定和核准专业(学科)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四)评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合作类奖项,并作出决议;
(五)对完善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次评审工作的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专业(学科)组,每个专业(学科)组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推荐的评奖项目,并提出初评结论,推荐科技奖获奖项目和人选。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及其专业(学科)组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区科技奖时,应填写区科技局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奖候选人由以下组织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狸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洪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区科技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推荐组织应对申报的项目提出评价意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给予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科技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 凡推荐评奖的项目应是在省、市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科技奖励办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三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提交项目进行核定、评审,形成获奖项目、人选、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全体人员出席,始得举行。提出初评意见,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二)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四分之三)表决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推荐为一等奖项目落选后可参加二、三等奖的评选,推荐为二等奖项目落选后可参加三等奖项目评选。
技术合作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由到会委员四分之三多数(含四分之三)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区科技奖候选人(单位)及其直接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业(学科)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区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区科技奖结果公示公布之日起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电话号码。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电话号码。
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区科技奖励办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区科技奖励办,区科技奖励办审核后作出是否授奖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 经区科技奖励办对异议进行处理后同意授奖的项目,凡在区科技奖结果公示公布之日起四十日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二年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下一奖励年度的授奖范围;二年以上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异议处理结果由区科技奖励办通知异议人和推荐组织。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区科技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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