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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104-0002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秘〔2021〕40号
生成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104-0002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秘〔2021〕40号
生成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有效性: 有效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9 11:36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1年版)的通知 

宣区政秘〔2021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旧政策有效衔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热情,促进全区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版)》。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21419

   

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版)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投资、纳税的企业。其中: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新型职业农民、涉农行业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服务业和外经贸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等。

二、政策执行相关条件

(一)资金来源。奖励、扶持资金实行年度规模控制,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条款另有规定,扶持对象所获奖扶资金应与其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挂钩。对当年奖励资金超过其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的企业,超过部分可以延续2年对该企业兑现奖励,2年内该企业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仍不能达到奖励金额的,不能达到部分不再予以兑现。以上扶持资金政策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扶优扶强、精准扶持”的原则组织审核。

(二)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有关事项。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高质量发展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涉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债务,不依法纳税、信用等级低、分类综合评价为D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5年内不再纳入本政策或相关政策支持范围。

(三)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111日起试行,此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同类政策停止执行。但本政策出台前签约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或项目,仍享受签约年度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政策执行其他事宜。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提请申报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审核把关,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有关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上级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执行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区财政局、各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引导其研究政策、把握政策、用好政策,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二)强化配套联动。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制定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因地制宜,有效承接,形成联动。

(三)强化政策兑现。各政策执行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切实提高政策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同时,区财政局负责加强指导和督促。

(四)强化监督评估。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区财政局、各政策执行部门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本政策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宣州区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1.201851日前注册,正常生产经营的区属企业及宣城高新区企业,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增加的税额,由受益财政等额奖补给纳税人。若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产生变化,奖补方法则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按照现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较2012年度调增部分执行。对201851日及以后注册的企业,参照当年《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预算科)

2.对企业因上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上市期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对在国内A股及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再给予奖励30万元,对在精选层发行的企业,再给予奖励30万元;对在省股交中心(四板)挂牌的股改企业、未股改企业,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已挂牌企业转板补足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金融服务中心)

3.企业上市首发融资、再融资并用于我区的,按照募资净额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50万元一次性融资奖励;对在“新三板”“四板”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企业,给予首次融资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上市前首次引进经规范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并用于我区的,给予实际股权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给予实际发行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金融服务中心)

4.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以上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其中境内补助5000/次、境外补助15000/次。对由辖区内企业牵头在区举办省级、国家级行业会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文旅局、区民政局等;责任科室:区委宣传部文改办、区商务局外经贸科、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产业发展科、区文旅局旅游质量监督所、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等)

5.对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当年度为我区制造业企业输入务工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经用工企业认定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按满6个月每人500元、满1年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管理单位劳务合作经费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就促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预算科、社保科)

6.社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年度向我区制造业企业输送务工人员30人以上(含组织动员宣州户籍外出务工返乡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工作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中介人力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就促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预算科、社保科)

7.对省内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推荐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制造业企业就业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院校就业服务补贴。对市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在我区制造业企业顶岗实习满1年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习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就促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预算科、社保科)

      

宣州区促进新型工业发展政策

 

1.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工业企业年度税收地方贡献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4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6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给予奖励100万元,1亿元以上或有特殊贡献企业的设立特殊贡献奖,奖励方式一事一议;年度税收地方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不含非生型再生资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预算科)

2.鼓励引进优质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合理工期内建成并投产纳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3.鼓励转型升级。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工业技改项目(“两高一资”项目除外),设备投资超过2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机器换人”,投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和3D打印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4.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企业注册成立一年内实际到位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应税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区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当年信息化应用系统投入100万元及以上或软件投入2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5.鼓励平台发展。对获得示范(产业)平台或基地、试验区、示范区、智慧园区、创新型园区等综合性发展平台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6.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对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或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战新企业,当年产值不足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产值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产值达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责任科室:项目科、综合科)

7.鼓励高精尖发展。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冠军)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等称号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区科技局高新科、成果转化中心)

8.鼓励打造精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精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9.鼓励规模发展。对首次进入的新增规上和成长性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对年纳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实行差额奖励;企业年纳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后,每增加5亿元,奖励10万元,每档奖励只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10.鼓励提升综合实力。获评国家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宣州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1.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对农业加工企业当年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农业奖励政策和工业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2.打造特色农业农村品牌。对新认定为全国、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3.发展农业物联网。对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建设,按总投资额30%进行奖补,单个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市场信息科)

4.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1)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个给予奖补5万元;新建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个给予奖补1.5万元。(2)对新增有机产品(农业部中绿华夏)、绿色食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3万元,同一主体获得两个及以上产品的,每个分别增加补助5万元、1万元;对续展的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补助4万元、1.5万元,同一主体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的,每个分别增加补助2万元、0.6万元。新获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产品质量监管局)

5.支持保障性蔬菜基地建设。对在城区保障性蔬菜产业园区范围内新建20亩以上设施蔬菜大棚的,经验收合格后,6m钢架大棚按4000/亩标准给予补助,8m钢架大棚按12000/亩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70%、第二年兑现30%。(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区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6.支持发展皖南特色烟叶。依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2021年烟叶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宣区政秘〔20213号)执行。(责任单位:区烟草产业发展中心;责任科室:综合科)

7.积极发展特色林业。1)对200亩以上集中连片新栽植宣木瓜基地,经验收合格后按1000/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2)对土地流转承包20年以上的集中连片新建特色、精品苗木花卉基地,面积超过500亩、1000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对依托森林资源,新建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承包期限20年以上的生态观光采摘园,其中采摘区经果林面积3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林业产业发展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8.推动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林业产业发展科)

 

宣州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1.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市场开拓风险。鼓励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参保企业给予该年度30%的保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当年不超过10万元。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贸科)

2.扶持重点外贸企业。对进出口贡献突出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增量奖励:对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净增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人民币。总量奖励:对当年度实现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增量奖励和总量奖励不重复享受。贸易型企业出口地产品部分(出口地产品指宣州区辖区内产品),视同生产型企业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贸科)

3.鼓励涉农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本区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本地农产品年纳税网络销售较上年净增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电商科)

4.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获批的限上商贸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批的限上个体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宣州区纳税且营业额超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占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每增加1%,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A级以上(含A级)的物流企业,每晋升一个A,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总部设在宣州区并就地纳税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委;责任科室:区商务局商贸市场科、区发改委综合科)

5.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责任科室:综合科)

6.加大养老业建设及床位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2.5万元的运营补贴;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社会化自建养老机构手续齐全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助:50张床位以下的按4000/张给予建设补助;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的按5000/张给予建设补助;实行租赁经营的,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手续齐全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2000/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上补助含省、市补助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责任科室: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

7.加大养老业接纳特殊群体运营补助。对己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非政府保障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受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责任科室: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

  

宣州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1.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5A4A3A景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创成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4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2.推进乡村旅游建设。3A级景区标准建设的乡村旅游特色村(每年不超过2个),区财政安排100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规划设计、旅游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厕、标识系统等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40%补助款,通过3A级景区评定之后拨付剩余60%。(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3.强化宣传营销。鼓励乡镇街道、文化旅游企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旅行社单次组织自驾游团队20辆车60人(含)以上或单次组织60人(含)以上乘坐高铁并在我区住宿1晚的(需提前1天向区文旅局报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旅游质量监督所)

4.鼓励文化遗产传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传习基地,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非遗科)

5.支持文化企业提升综合实力。对新获批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荣获省级民营文化企业3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6.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入选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竣工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文改办)

7.发展文化特色小镇。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类特色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与特色旅游名镇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文改办)

8.发展动漫产业。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文改办)

 

宣州区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高新科)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区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组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区科技局高新科、成果转化中心,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总量、投入强度综合评比前20名的企业,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企业在区外设立“研发飞地”购置研发设备且单台设备购置1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费用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高新科)

4.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农社科)

5.支持企业参加创新设计类大赛。鼓励企业参加各项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责任科室:区科技局成果转化中心、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6.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宣州创新创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成果转化中心)

7.支持企业发明创造

1)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当年资助2万元,第三年、第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资助5000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最多两个国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2)对列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8.鼓励品牌建设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

2)对新获得国家、省卓越绩效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

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4)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商标广告科)

5)对新获得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管科)

9.加大诚信品牌单位奖励

1)诚信单位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诚信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消保委秘书处)

2)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得的3A2A诚信计量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管科)

3)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4)商标评估费用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和单位积极采用商标质押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对成功办理商标质押贷款的单位,给予商标评估费用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10.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标准

1)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管科)

2)对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达到国家AAAA级、省AAA级、AA级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管科)

3)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管科)

4)对建立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建立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服务业、旅游业等),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管科)

5)对新获得国家、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导入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方式并通过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验收达标(450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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