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水利(农水)局:
为切实贯彻《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现就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服务效能,精简优化审批程序
(一)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查审批程序
1、本辖区内市县立项(备案、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且不符合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对受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审。对于特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3、通过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单位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专家组组长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未通过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审查。
5、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批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责任范围合理;
(4)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完整,措施级别、标准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6)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7)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
(8)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9)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三)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程序
1、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下述情况不适用承诺制管理:
(1)被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水土保持“黑名单”的生产建设单位。
(2)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合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2、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各地不再组织技术审查。
3、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各地依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要求。
(四)简化水土保持验收报备程序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并签署意见(原则上市本级承诺制项目专家是安徽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由生产建设单位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对材料报备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各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
二、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严格规范行业管理
(一)各地组织开展技术评审时,应当将专家审查费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专家审查费等费用。
(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多种形式。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现场重点检查对象:监测季报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生产建设项目,对有线索举报、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列入水土保持“两单”的项目。
3、验收重点核查对象:对本级受理自主验收报备项目中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生产建设项目、对有线索举报和未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生产建设项目依规开展事后核查并印发核查意见。
(三)实行信用监管
各地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要求,将其责任主体列入水土保持“两单”。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要以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手段,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现的水土保持问题,各地要依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20年11月27日
宣城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