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通知》(皖水农函[2015]1096号)、《关于印发宣州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区政[2014]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 宣州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宣州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通知》(皖水农函[2015]1096号)、《关于印发宣州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区政[2014]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是指符合区级农田水利规划,并已列入省级计划,通过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烟水配套、小农水重点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整合资金项目”)以及由省、市、区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改革创新”的程序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办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奖补政策向社会公布,保证公众知晓率。各类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奖补条件,向当地乡镇办申报实施项目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对实施申报的项目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向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实施验收报告,按照既定的奖补政策和标准,及时将资金兑付给乡镇办。乡镇办根据考核和验收结果及时将资金兑付给奖补对象。
第四条 财政奖补对象为自筹资金、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村集体、承包农户、农民,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小型水库加固仍按原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财政奖补范围为纳入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七类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由部门整合项目资金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在专项资金范围内,按原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奖补标准及分担比例
(一)由整合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其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原则上财政补助总量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50%(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工程性质确定),省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省区财政补助标准为:
1、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对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2000元,区级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2000元。
2、小型水闸加固、新建。加固型水闸:小(一)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0万元,区级财政每座补助10万元;小(二)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5万元,区级财政每座补助5万元。新建小型水闸:小(一)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30万元,区级财政每座补助30万元;小(二)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5万元,区级财政每座补助15万元。规模以下水闸加固、新建统筹到中小灌区、末级渠系及一般河沟清淤整治及项目建设中,不再单独补助。
3、中小灌区(1-5万亩)。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省级财政平均每亩补助100元,区级财政平均每亩补助100元。
4、塘坝清淤扩挖。塘容5-10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4.5万元,区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2.5万元;1-5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2万元,区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1万元;0.5-1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5万元,区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5万元;0.5万立方以下的,省级财政不补助,区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2万元。
5、河沟清淤整治。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区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5万元,区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5万元。
6、末级农田灌溉渠系建设纳入整合项目或地方自筹。
第七条由专项资金补助建设的跨行政村的工程,各乡镇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受益主体参与;田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集体负责建设管理;原则上对村以下工程由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自主建设,实行自建、自用、自管。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实行乡镇自验、区级总体验收,并接受省、市的督查、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其结果与下一年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并作为本年度乡镇民生工程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资金计划分配。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区安排的资金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按计划任务和工程类型核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对于专项资金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办事处统筹安排,由乡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实行乡镇报账制。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一)、拨70%资金:各地工程全面开工且完成计划任务的50%后,按专项资金的70%预拨至各乡镇办事处,由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各处工程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拨付。乡镇申请拨付资金需提供资料:往来结算收据、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工程进度情况表(需区水务局签署审批)等相关材料。
(二)、拨付剩余资金:工程经区级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完成数结算剩余资金,拨付给各乡镇办事处。对未能完成任务的以及验收不合格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相应扣回其补助资金。乡镇申请拨付结余资金所需资料:往来结算收据、工程结算资料(公开招投标的需提供审计结算报告),区级验收及乡镇办自验名单及合格结论、验收汇编资料等。
(三)乡镇报账资料:达到限额以上的工程:需提供招投标或备案资料,税务发票(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审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直达中标单位。自主建设的工程(限额以下)工程:需提供“四议两公开”资料,税务发票(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补助单位是企业的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
第十一条资金监管。各乡镇办事处小型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重复申报或报大建小、列支。要按“先建后补”的原则按合同及时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对弄虚作假、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奖补工程管理与养护。凡享受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纳入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的工程),必须及时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并接受上级水利部门、财政的管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引导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养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管护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