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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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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3003249290M/202012-0002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政府规章
名称: 宣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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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政府规章
名称: 宣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0-12-22
宣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22 00:00 来源:宣州区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征求意见稿)

 宣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安徽省、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宣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是宣州区委、区政府和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区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成员社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创新,努力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善、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条  区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区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私分、侵占供销社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七条  区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区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区供销社加入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九条  区供销社社址设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供销大厦。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区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订全区供销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区供销社系统改革与发展。

(三)承担区政府和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参与指导系统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经营的管理与协调服务。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和烟花爆竹等网络,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指导成员社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促进成员社之间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群众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教育培训等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家庭农场等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区供销社,经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有区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区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请求区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区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区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执行区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区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区供销社安排的任务;

(五)向区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区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区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区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修改和通过区供销社章程;

(六)选举区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七)选举区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在代表大会举行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成员社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区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区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成员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包括兼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区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区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区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区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区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依法决定区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六)代表区供销社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区供销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区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区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监事(包括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外派的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兼职的监事及外派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

理事会理事、区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区供销社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区供销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是区供销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区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区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四条  区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直属企业单位和投资企业。

第三十五条  区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区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区供销社积极组织参与总社、省社、市社举办的教育培训,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区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协调、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内外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各社会团体、区供销社直属企业及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区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区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区政府和宣城市供销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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