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宣州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委审计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宣州区委审计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宣州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发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区审计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编办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审计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工作的衔接、协调和联络,承办联席会议安排的相关工作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列席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或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变更。
第四条 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明确各成员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既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区纪委监委职责
1、根据中央和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统一安排;
2、参与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根据信访、举报等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向审计局提供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5、对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6、根据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区纪委监委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局;
7、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委组织部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2、负责提出区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参与研究提出区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
3、向审计局提供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5、对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6、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
7、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区财政局(国资委)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审计局部门预算;
2、对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执行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3、将审计结果运用于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协助执行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及时发现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4、向审计局提供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及处理处罚情况;
5、对审计查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要进行处理和纠正,并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局;
7、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区人社局职责
1、参与研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2、对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执行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3、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局;
4、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区编办职责
1、参与研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2、对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执行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3、向审计局提供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政策执行、检查及处理处罚情况;
4、对审计查出违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行为要进行处理和纠正,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和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六)区审计局职责
1、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3、参与研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4、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依法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5、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区委审计委员会,提交区委组织部,抄报区纪委监委;
6、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7、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
8、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9、对全区机关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0、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文件、法规、制度的调研、起草和具体办理工作;
(二)在全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宜;
(三)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保障各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顺利推进;
(四)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和信息,分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文件和资料;
(五)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联席会议和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会议的议题收集、会议材料草拟和会务的组织准备等工作;
(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八)办理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务准备和会议的记录工作。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八条 联席会议在每年年底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由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成员每年年底前应向联席会议作出履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情况的总结报告,并将书面资料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一条 各联席会成员单位应通过各级各类刊物、网站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