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解读】《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22 08:13
来源: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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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一是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需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疫情防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就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一系列重要举措,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定》等重要文件,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充实完善,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18年12月,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修订;2019年3月,国务院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修订。我省2017年7月通过的条例,部分条文与上述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进行修订。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出现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如新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条例中部分执法主体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同时个别条款还存在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二、修订工作过程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3月3日,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处室同志参加的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基层一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集中起草并于3月7日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3月9日,省司法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并对修订草案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3月14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3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29个成员单位、各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合肥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法制委员会先后两次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4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9日表决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6章90条,修改后为6章96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健全制度,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二是健全组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三是完善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同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四是加强宣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是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二是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四是针对特殊食品问题,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五是明确有关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由承包经营单位负责。
3.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措施。一是推动小作坊转型升级,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二是落实相关要求,简化了申请小作坊登记证所需的部分书面材料。三是完善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相关内容,规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4.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三无”食品重灾区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四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六是完善举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5.强化法律责任。一是提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二是体现“处罚到人”的要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三是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