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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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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399171142Q/202101-001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文号: 宣区政〔2020〕18号
生成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05
索引号: 11341703399171142Q/202101-001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文号: 宣区政〔2020〕18号
生成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05
宣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5 09:37 来源: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质量奖是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在宣州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分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提名奖仅对各类组设立,个人不设提名奖)。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2年评选一次,政府质量奖评选名额每次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个。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执行。

第六条  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1.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宣州区区域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获得区政府、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组织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

    (五)获得区政府、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从获奖当年起算,不含第5年)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高等院校等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举行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政府、大学、行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评审分别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评选通知明确的评选标准评审。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由区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带动全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宣城市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参与评选表彰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同时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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