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贤乡山河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2020年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以及宣州区扶贫局关于印发《宣州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区扶办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指养贤乡山河村2017年60kw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 贫困户优先的原则。项目收益对象为山河村现有的11户贫困户,重点分配为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 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到人,原则上,每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着力扩大光伏扶贫受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三)多渠道开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光伏扶贫对村经济增收的突出作用,落实好现有公益性岗位政策,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对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户,可以结合防疫消杀、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安排临时性岗位实现增收;加强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积极开发保绿、巡河等公益性岗位并安排贫困户参加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增加短期务工收入。继续发挥保洁、绿化、护路、护河、电站管护、护理老弱病残等已有公益岗位作用,让有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增收。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项目收益分配要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监督
第四条 山河村60kw光伏发电项目年营收约为65000元,扣除运维管理11735元后,净收益约为53265元。分配具体比例净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支出,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不高于净收益的2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生大病的家庭、贫困户收入偏低人口及对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贫困户奖励、补助所需支出在净收益的20%列支。
第五条 如因自然灾害、气象、设备故障、设备维修、收购电价调整等原因致使光伏发电项目收益减少,则以实际净利润进行分配。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要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并建立村级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山河村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养贤乡政府审核,养贤乡政府审核后上报区扶贫局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方案由养贤乡山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河村村民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