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保障城乡低保资金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每年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省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城乡低保管理绩效等素,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人数*全省人均补助标准*市县实际补差水平/全省平均补差水平]+管理绩效奖励。
全省人均补助标准=可分配资金总额/城乡低保人数*调整系数
第三章城乡低保标准
第九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以及未成年人教育费用等所需费用,采取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等因素计算法科学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按低保标准确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城乡低保对象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城市一类低保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的“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及重病人员的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低保对象(包括50周岁以上、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就业或重新就业困难人员,子女未成年的单身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及三类低保对象(包括因灾因病等特殊情况临时困难家庭,有就业潜力的人员和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季度微调。
第十二条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审核机制。将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与促进就业政策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取消低保资格。
第十三条对粮油、水、电、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上升超过3%)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人群,应通过发放临时补贴解决,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不得据此列为城乡低保对象。
第五章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城乡低保收入、支付经审核审批的城乡低保支出。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每年4月底前,市、县(区)财政部门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拨入“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省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上半年根据各地保障人数、实际补差水平等因素预拨部分补助资金;下半年根据各地保障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和管理绩效等因素,确定全年补助资金总额,并及时下达扣除预拨资金后的差额部分。省级补助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转入本级“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市、县(区)民政部门每月末向财政部门申请下月城市低保补助资金,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申请下季度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入承担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
(三)市、县(区)民政部门将经审核后的低保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当年城乡低保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对账制度。市、县(区)级财政、民政和承担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要定期进行对账。每季度终了后,金融机构要向财政、民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单和资金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条年度终了30日内,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将低保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监管机制。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低保对象、补助金额等情况,应根据安徽省城乡低保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会同省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市、县(区)城乡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发放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对配套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规范的市、县(区),从省城乡低保补助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