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14X/202005-0001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州财政网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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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州财政网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设教育强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的教育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根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落实我省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贯彻落实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精神,强化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国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我省承担部分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50%比例核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市以下财政统一按5∶5比例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以下制定,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和国家部署,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我省试点范围为其余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分别给予工资性补助和综合奖补。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国家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以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以下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共同分担。学生资助中央、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以下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市以下财政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规定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核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以下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各学校免学杂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按规定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 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以下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各学校免学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中央和省级分别制定中央、省属高校补助标准。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由省级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本省学生所需经费由我省承担。我省承担的部分,在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补助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担50%。我省承担的部分即当年贷款发生额7.5%,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6.5%,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6.5%;高校承担1%。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省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我省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市以下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以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加强省级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
(三)强化机制保障,细化责任分担。对市以下承担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市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废、改、立”并举原则,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充分体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加强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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