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和运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十三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3]1号文件)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从2014年起,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其中终身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240元;市县在此基础上,对终身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再增发360元。
三、资金来源
国家规定的96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按5:5比例负担;省提标的24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县提标的360元部分,由市县按3:7的比例负担。
四、管理方式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统管、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按“一卡通”形式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
五、拨款时间
区财政局在收到指标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会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账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财政和上级补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后,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资金的监督
财政局、人口与计生委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宣州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发负责解释。
资金来源:国家规定的96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按5:5比例负担;省提标的24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区提标的360元部分,由市区按3:7的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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