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07 | 组配分类: | 初步评估结果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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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初步评估结果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被
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
梅溪河综合整治项目涉及的房屋被征收人:
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2日颁布的征收公告,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了被征收人投票选择估价机构的活动,宣州区征管局依据投票的结果于2019年10月30日对我公司下发了委托评估的函,委托方将大多数产权资料提供到位后,我公司估价人员在征收实施单位的陪同下赴现场进行了勘察,经仔细测算,形成了征收补偿的评估价格。现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偿价格的估价结果(含拟用来产权调换的住房价格)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为何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并公布)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按规定则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指估价结果所对应的日期,即所估的是房屋何年何月何日的价格。根据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十条规定:“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故本次估价时点按照规定应确定为2019年10月22日。
四、价值定义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进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装修、附属物及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另行补偿,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五、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不在本次评估范围
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机器设备、物质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评估公示价格中不含装修价值。
六、估价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1〕2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宣政办〔2011〕33号)等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宣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文件以及本公司调查、搜集的有关市场资料,评估人员实地勘查所得资料。
七、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总的要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在本次估价作业中,我们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下列5项: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合法原则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4、替代原则
5、估价时点原则
八、房屋用途、面积和建筑年份的认定
根据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九、估价方法的选择
(一)本次估价的技术思路和估价方法
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办法进行适应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如下:
常用的估价方法一般为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
所谓市场比较法,是指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类似房地产是指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区位、用途、规模、档次、楼层、朝向、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征收估价能够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应优先适用市场比较法,因为其估价结果便于大家理解和接受。市场比较法的适用前提,《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在距估价时点1年内,类似房地产的可比实例的数量要达到估价规范要求的3宗以上,且在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这四项中,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超过这些修正系数,说明不属于类似房地产,已经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条件。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估价时点没有足够的类似房地产成交实例,故不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
评估对象可以在市场上出租,产生相应的收益,因此可采用收益法估价。
依据估价目的、估价对象特点结合相关规定,在无其他估价方法可以选用时,才选用成本法,显然,本次评估不适用于成本法。
住建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前提是被征收房屋属于在建工程,本次委托评估的房屋均系已经建成的现房,受毗邻房产的影响以及城市规划的严格控制,实际上也无法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
(二)估价方法的定义
收益法,是指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十、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价格
(一)总层数为3层的营业房分层单价
所在层 |
单价(元/㎡) |
一层 |
35020 |
二层 |
9000 |
三层 |
8800 |
(二)总层数为2层的商住房分层单价
所在层 |
单价(元/㎡) |
一层 |
35020 |
二层 |
8700 |
(三)总层数为3层的商住房分层单价
所在层 |
单价(元/㎡) |
一层 |
35020 |
二层 |
8800 |
三层 |
8600 |
十一、安置房评估价格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征收安置方案,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位于熏化路以西、梅溪路以南的梅溪路棚改项目征收区域内,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特点,结合估价人员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住宅安置房均价为8390元/平方米。
十二、估价人员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杨莉、吴晓民赴现场进行了查勘,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杨莉、吴晓民具体承担本次估价工作。估价师均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和偏见,特此声明。
十三、估价结果公示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估价结果公示期为七天(2019年11月29 日~2019年12月5日),请予以审阅。公示的目的,就是请大家监督我们的工作,请征收双方审查估价结果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有无低估、高估情形,有没有偏向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对补偿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公平公正(如相同的房屋是否存在有的按市场价格评估,有的却高于市场价格评估等情形),工作有无其他疏漏等。
对公示期内,请被征收人、征收人先对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同类房地产的市场行情仔细逐一审核。征收双方对我公司的公示估价结果审查后,如对我公司的估价结果有异议,请各位被征收人于2019年12月3 日上午(9:00开始)携带有关资料到梅溪路鳌峰办事处会议室,我公司的估价人员届时将根据你们的要求赴现场解答征收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如果公示的估价结果确有漏项或错误,我公司将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及时纠正。如果有人当天因故不能到场咨询,可在2019年12月5日前通过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委托2019年12月3日上午到场的邻居转达本户的书面意见。
十四、程序告知
公示期满后,我公司将对每户出具正式估价报告。如果届时对估价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复核估价,我公司自收到估价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改变估价结果的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维持原估价结果的,出具书面通知。
征收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复核结果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安排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认为不存在问题的维持估价结果,认为有问题的,估价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以上为依法维权程序,被征收人可通过上述合法维权渠道解决问题。
特此通知
安徽国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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