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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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08-12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审批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审批 | 植物检疫审批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网络版)核发》,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审批 | 动物防疫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人体健康和动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行政审批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九条。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人体健康和动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行政审批 | 动物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动物诊疗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 | 行政审批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兽药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 | 行政审批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 | 行政审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9 | 行政审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依法组织考试。 3.决定环节责任:考试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0 | 行政审批 | 农药经营许可 |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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