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
2018年8月31日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林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
第五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002-2005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六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七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天然有林地面积等因素分配,并适当向贫困县倾斜,具体分项权重由省林业厅结合实际分年确定。
第十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十一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报送全市(附所辖县市区)当年的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抄送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区),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的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国家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政策期限确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13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8〕237号)同时废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条文的通知》(财农〔2017〕65号)中有关涉及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执行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