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财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财政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1907-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城市兴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07-26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1907-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城市兴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07-26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城市兴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26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兴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军军

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大道以南

联系电话:138******85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宣州区水阳中心初级中学微机室电脑升级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ZQ-CG-XJ-2019-059)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参加了由安徽广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宣州区水阳中心初级中学微机室电脑升级改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济南泰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三份“荣誉证书”分别是“中国教育装备行业推荐产品(重点推广)”、“中国校园健康优秀绿色环保产品(重点推广)”、“政府采购优秀供应商(重点推广)”授予部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中国企业发展促进会、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中国行业领先品牌企业推介活动组委会)。经评审专家查询,三个证书均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公司、交易中心提供异常情况说明,评标情况说明,财政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

你公司在2019年7月18日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6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也可将以上罚款缴入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账号20000074725510300000018,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备注栏写明:项目编号XZQ-CG-XJ-2019-059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财政局或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