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财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财政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1907-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市鑫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07-1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1907-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市鑫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07-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市鑫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12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宁国市鑫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昌运

  址:宁国市宁国大道绿宝嘉园15幢1014号

联系方式:138******87

根据宣城市宣州区宛陵林场提交的该场2019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的采购资料,并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宣州区2019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项目编号:XZQ-CG-GK-2019-021”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参加了由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宣州区2019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且以报价107.7777万元取得中标资格,2019年6月3日你公司与采购人宣城市宣州区宛陵林场签订服务协议。因本采购项目时间要求严格,虽经采购人多次约谈,你公司迟迟没有开工,并于2019年6月14日向采购人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理由为:一是项目经理旧病复发需要休养,二是员工无法忍受酷暑。本机关认定,上述两条理由不足以构成解除协议的必要条件,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情形: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宛陵林场签订的协议、你公司2019年6月14日送宛陵林场的解除协议的申请、2019年6月21日的弃标说明函、宛陵林场《关于解除宣州区2019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协议的请示》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7月 1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于7月2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意“缴纳罚款”,申请取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本机关认为该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389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也可将以上罚款缴入户名:宣城市宣州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0747255510300000018,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备注栏写明:项目编号XZQ-CG-GK-2019-02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或宣城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