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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3-21
索引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3-2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7-03-21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和恶劣社会影响。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和恶劣社会影响。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

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

金或者其他公款, 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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