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5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区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1、对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代缴参合参保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费用;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以及门诊费用给予救助。
2、对城乡低保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代缴其参合参保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费用;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给予救助。
3、对城乡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5-2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病患者,取消病种限制,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
4、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对象,住院治疗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酌情给予补助。
第八条 区民政局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或救助金额,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九条 区财政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区民政局向区财政提交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的,由区民政局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人数、参合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对符合“一站式”即时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合参保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所在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区财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区民政局,再由区民政局统一支付给以上机构。
对不符合“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区民政局核批,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直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支付给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参合、参保及重特大疾病救助支出,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区财政局、民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逐级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执行情况和相关说明。资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收益。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止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