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和标准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国家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
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四)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国家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超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增设的区域性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五、资金的监督
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宣州区财政局、宣州区计生委负责解释。
资金来源:国家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超出国家标准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