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资金筹措
宣州区194个行政村,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2万元,其中: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其中1600元用于出版物更新配送流转以及数字化农家书屋建设,400元用于农家书屋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等;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每村每年4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国家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村1万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配套30%,县(市、区)配套20%。我省提标的每村2000元由省、县财政按1:1分担。
第四条 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1.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主要用于服务点宽带接入、更换、配置机顶盒、运行维护、开展文化宣传讲座、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等有关活动。 2.农家书屋出版物更新、配送流转以及数字化农家书屋建设,农家书屋日常运行及举办读书活动等。 3.农村电影放映活动,主要用于行政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按场次补贴支出。 4.农村文化活动,主要用于政府采购专业化演出及行政村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健康向上的文艺演出活动,每年每个行政村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文艺演出活动。
5.农村体育活动主要用于行政村每年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数量,下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筹发放到各村。需要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文旅、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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