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效率,落实“放管服”改革,结合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招标限额调整的要求,经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号)会议纪要批准同意,对《关于修订(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宣区政办秘〔2017〕150号文)第三条分类实施项目部分类别限额作出相应调整,修改如下:
较大规模项目调整为3000万元至400万元,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并对外出具审计报告;一般项目调整为400万元及其以下至30万元,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对外不出具审计报告,出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定案表;小型项目调整为30万元及其以下,由建设单位在审计机关协审库内自行选择协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机关定期按比例对小型项目审价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其余保持不变。
上述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2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