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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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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668/202406-00035 组配分类: 机构简介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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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机构简介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4-06-27
宣城市宣州区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7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5号)和《中共宣城市宣州区委、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州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区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水利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接受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设置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在区水利局内设机构办公室挂牌,负责处理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区水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水利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区水利工作政策,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或参与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节约用水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配合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水文工作。协助开展区域内水文站网建设,配合开展水文水资源监测。按规定参与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乡镇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市水利局实施跨区域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有关工程验收工作,指导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和参与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区内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重点堤防、水库、水闸、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和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合理调配、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加强水利政策研究,加强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2.区水利局要在建设项目取水、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等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市、区有关职责分工。

市、区水利事权具体管理范围和事项等划分、分工由市、区两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发文明确,分别报市、区委编办备案。

第五条  区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

1.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综治、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意识形态、党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脱贫攻坚、文明创建、综合协调等工作。

2.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职称、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3.承办区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基建计划审计监督科

1.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水利预算管理制度办法及政策建议。负责编制区级水利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配合开展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及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2.拟订全区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区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小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及省、市、区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由区级主持验收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负责协调配合外部审计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3.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要圩口、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三)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承担有关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区级水利规范性文件,拟订区级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利系统普法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利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四)水资源科(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1.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2.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参与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参与集镇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3.承担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承担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区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第七条  区水利局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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