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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104-00042 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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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08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8 11:33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4〕80号)精神,设置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根据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承接市政府下放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中助产、结扎和终止妊娠许可职责。

   5. 承接省、市政府下放的医疗广告审查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区卫计委共行使122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审批7项、行政处罚99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权力6项。政府权力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以区政府网站当年公布的《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执法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划,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

   3.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等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及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组织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慢性病防治规划,开展慢性病等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问题干预。

   4.负责制定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工作制度、预案和操作规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5.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6.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和完善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

   8.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9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政策建议。

   10.负责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采供血工作与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11.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12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13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

   14.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15.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监管,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兼容机制,实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

   16.建立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完善并实施城区和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

   17.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18.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省、市财政补助卫生计生项目,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19.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20.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21.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2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2.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

   3.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结扎和终止妊娠、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项目)监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6.毒、麻、精、放药品购用后监管;

   7.医疗广告审查后监管;

   8.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注册后监管;

   9.管理权限内取得放射资格工作人员监管。

   以上9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监管细则,由区卫计委在“三定”规定印发后另行制定报区编办备案。

   (四)部门交叉职责

   1.人口发展方面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配合区食安办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人员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置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负责集中消毒餐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区食安办牵头综合协调农业、商务、市场监、教体等部门配合协助食品样品采集。

   3.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负责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定,加强对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精神卫生管理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防治服务工作,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工作,承担区政府精神卫生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管理,负责依法送诊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有“两害”行为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对确需住院治疗的,协助实施住院治疗。

   (五)市区职责划分

   1.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能

   宣州区行政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由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事项等划分由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发文明确,报区编办备案。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步负责所监管公共场所的生活饮用水监管,其他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文电、会务、综合文字、调研、机要、督查、目标考核、后勤服务等工作。

   3.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来信来访等工作。

   4.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5.负责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二)科教人事科

   1.承担机关和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档案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4.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承办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表彰奖励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1.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

   2.承担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3.承担机关和委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使用、监督工作。

   4.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四)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1.组织起草、审核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全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3.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监测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规范和预案,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

   2.指导和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做好预防准备(控制)、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核事故、辐射事故、中毒事件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测工作。

   4.承担区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政府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区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法规宣传教育科

   1.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普法、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3.负责卫生和计划系统生育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4.承办有关卫生和计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社会扶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中医药管理科(医政医管科)

   1.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2.指导医院感染控制、院内急救建设、医疗质量、实验室、临床用血管理等有关工作。

   3.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规范和整顿医疗服务秩序。

   4.协调做好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5.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做好卫生援外、征兵体检、医疗支边和支农等工作。

   6.建立健全全区社会办医政策体系。

   7.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

   8.指导全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并实施业务指导。负责全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

   9.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10.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11. 承担区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工作的落实。

   2.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3.承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1.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3.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药政科(信息科)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法典、法规等。

   2.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查。

   3.承担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1.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3.承担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1.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

   2.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1.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

   3.推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4.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四)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2.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围绕预防和控制疾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负责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负责创建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的组织工作。

   4.指导开展除害灭病活动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五)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地方病监测工作,负责地方病疫、病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监察室)按照《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监察局关于对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团的业务工作,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按照有关章程设置,设秘书长1名。

   (二)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整体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邮编:242000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阳德西路与卜村路交叉路口。电话:3023522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负责人姓名:陶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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