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4号)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筹集的现金部分要上缴县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专户,比照财政资金报账管理;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附件3、4),报县级农发机构入账核算。第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县级农发机构依据开工令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项目工程进度款报账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竣工项目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县级农发机构组织对竣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施工单位依据审计的决算报告提供相关报账资料,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报账。县级农发机构根据竣工决算审计价,在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规定程序结清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满1年,且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发票、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报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第九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报账程序,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试行办法》(农发评〔2010〕83号)执行。其他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报财政局长审批后拨付资金。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报账,由受托单位按具体的实施内容,依据分项实施合同及发票,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报账,资金拨付受托单位。省级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报账程序,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集中科技推广费使用管理有关通知》(财发〔2011〕569号)的规定报账。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书)
(二)项目工程建设合同
(三)报账提款申请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实。
(二)办结: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送达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3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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