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14X/201911-00006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20 11:0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代理记账,审批,办法,监管,财政厅,财政局,财政部,从事,实施,机构,财政部门,各级,贯彻,落实,机关,业务,准入,安徽省人民政府,我省,业务网,制定公开 |
信息来源 | 宣州财政网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皖财会〔2019〕70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财政部新修改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施行。为做好《办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局为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办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进行广泛宣传,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各单位自主评价、择优聘用具备会计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三、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放宽准入门槛,精简审批材料,落实法定审批时限,简化审批工作程序,更新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事指南,大力推行业务网上办理,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优化准入服务,不断激活我省代理记账服务市场活力。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办法》贯彻实施为契机,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完善监管措施,充实监管力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年度备案等方式,持续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机关要对新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同时要向社会公示。
五、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6〕8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