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区政府网站咨询投诉、在线访谈、民意征集等栏目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质效,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指导、属地管理和各负其责、及时答复的原则,依法、合理、有效处理留言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四条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咨询投诉、在线访谈、民意征集等栏目网民留言的搜集、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网民留言的承办、核查及回复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按照收集-整理-转办(督办)-办理-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收集和整理。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按时收集、整理有序、文字清晰、体现原貌”的工作要求,收集整理网民留言,并建立网民留言转送。
第八条 转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整理、汇总的网民留言及时转送相关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及时回复网民留言。对于一般网民留言,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反映问题牵扯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5个工作日内办结 。
第十条 督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网民留言办理时限要求,督促承办部门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答复。网民留言在办结之后,承办部门要将办理意见和结果以承办部门的名义答复。
第十二条 对因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对所反映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留言办理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答复内容严禁质量不高、推诿、敷衍等现象。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在回复网民留言时,要做到语言清晰、准确、亲切。不得使用 “尽快处理” “正在调查”等模糊语言。要主动服务,积极与网民沟通交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因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对所反映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本部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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