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77391290Y/202410-0003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29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2024年10月14日,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相关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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