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77391290Y/202408-00029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和程序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实施条件 |
程序 |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网上或者到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部分审批项目直接决定并办理,需现场核查的,委托并会同相关业务机构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
3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
4 |
行政许可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采边坡小于100米的露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
5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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