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77391290Y/202305-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2023年4月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日期: | 2023-05-05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首页
(宣区)应急罚〔2023〕矿山0418-1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沈村镇麻姑山 邮政编码: 2420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龙高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38****77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对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150m运输大巷中段探放水设计》中设计套管大于5m,现场实际仅安设2m;②盲斜井提升机闸间隙检测装置异常不能正常体现实际闸间隙,安全保护检查记录现场不齐全,缺少过负荷和无电压保护记录,副井提升机闸间隙保护失效。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①《-150m运输大巷中段探放水设计》中设计套管大于5m,现场实际仅安设2m行为违反了你公司《-150m运输大巷中段探放水设计》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8.8“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要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岩溶溶洞等含水体时,水压小于1.0兆帕,钻孔超前钻距大于10米,止水套管长度大于5米”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以上②盲斜井提升机闸间隙检测装置异常不能正常体现实际闸间隙,安全保护检查记录现场不齐全,缺少过负荷和无电压保护记录,副井提升机闸间隙保护失效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11条:(未完,接续页)
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接首页)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采用双PLC控制系统,实现位置和速度的冗余保护,并具有下列保护功能:闸瓦磨损保护”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市城中支行,账号 1207050104000031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宣城市宣州区 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宣城市宣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应急罚〔2023〕矿山0417-1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马山埠 邮政编码: 24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俞美良 职务: 联系电话: 136****7093
违法事实及证据:技改工程-307中段巷道掘进超前探放水施工措施》针对性不强,施工原始记录没有下套管、钻孔出水量等记录,现场询问矿方人员,安设孔口管长度2m。证据:宣区应急检记〔2023〕3-0315-1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宣区应急责改〔2023〕3-0315-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技改工程-307中段巷道掘进超前探放水施工措施》针对性不强,施工原始记录没有下套管、钻孔出水量等记录,现场询问矿方人员,安设孔口管长度2m。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8.8“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要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岩溶溶洞等含水体时,水压小于1.0兆帕,钻孔超前钻距大于10米,止水套管长度大于5米”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市城中支行,账号 1207050104000031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宣城市宣州区 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宣城市宣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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