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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的职责

发布时间:2023-04-11 09:09 来源:宣州区发布 浏览:3894 次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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