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征收区域在宣州区辖区范围之内,则按照宣州区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上明确执行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为两种:
一是土地征收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文件出台以前实施拆迁的,按原标准执行,在这个文件出台后拆迁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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