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李***
网友您好:
根据宣城市医保局印发《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宣医保秘〔2019〕59号)、《关于调整<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宣医保〔2022〕18号)等文件规定: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在宣城市本地医疗机构生育时,由医疗机构直接推送生育信息至医保信息系统,不需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银行账户。如在外地生育,产后满6个月后持病历资料、参保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复印件至宣州区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心医保窗口申请办理。
感谢您对区医保局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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